什麼是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?夫妻離婚時可否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,如何計算可分配之金額? |
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指夫或妻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,對雙方婚後剩餘財產的「差額」,有請求平均分配的權利。此權利的發生原因有6種:離婚、撤銷婚姻、由法定財產制改用其他夫妻財產制、夫或妻之一方死亡、婚姻無效、婚姻被視為消滅。 依《民法》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,當夫或妻的現存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,再扣除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後,如有剩餘,即為剩餘財產,雙方再就彼此剩餘財產的差額,進行平均分配。 例如結婚前丈夫自己的存款、或是結婚前妻子自己的房子,都屬於婚前財產,不能列入剩餘財產分配;此外,丈夫婚後自父母親繼承來的金錢、或是妻子在結婚後由父母親贈與的房子,也都不列入剩餘財產之分配。 |
家人過世後,為辦理其後事可否自行提領其銀行帳戶內之存款? |
雖然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,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、義務,但遺產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,且繼承人無權以被繼承人名義填寫提款單或使用被繼承人的印章、或代其簽名,實務上許多類似案例遭法院判決《刑法》的偽造文書罪或詐欺取財罪;因此若因辦理被繼承人後事而需要先行提領使用,建議先由繼承人代墊後,再由遺產內扣除,否則應會同全體繼承人共同至金融機構提領被繼承人的存款為宜。 |
子女是否都有繼承權?繼承權可否事先拋棄? |
依《民法》第1138條第1款規定:「遺產繼承人,除配偶外,依左列順序定之:一、直系血親卑親屬。」。因此,只要是繼承人的子女,不管是婚生子女、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、或養子女,除非有《民法》第1145條規定喪失繼承權的情形外,只要在被繼承人(父母)死亡時尚生存的子女,均有繼承權。 此外,因《民法》第1174條第1項規定所謂的「拋棄繼承」是指繼承開始(被繼承人死亡)後,否認繼承效力之意思表示,所以繼承開始前,預先為繼承權的拋棄是無效的;例如,父親為了不讓女兒繼承遺產,在生前就先讓女兒簽署拋棄繼承的同意書,在法律上是無效的,女兒在父親過世後,仍然有繼承權。 |